作者:瀏覽次數:2605發布日期:2015-10-10
近日,屯昌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關于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一項消防工程施工項目,卻出現兩份不同的施工合同,二者工程包干價相差竟高達500萬元。經法院審理查明后,因原告舉證不力,屯昌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0年8月18日,原告海南南某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美某不動產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位于屯昌縣屯城鎮某國際社區一期項目提供消防工程施工,工程價款實行包干價,總共60萬元。施工過程中,美某不動產公司于2011年兩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和進度款共80萬元。
原告在庭審中提供一份雙方于2010年8月21日簽訂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合同約定的工程包干價為581.5萬元,其他約定內容不變,原告認為雙方已通過補充協議,將工程包干價從60萬元變更為581.5萬元,且被告支付的80萬元是其他項目的款項,不是該工程的款項,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581.5萬元未付,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而被告認為工程包干價為60萬元,且全部付清,并且替原告支付了20萬元的稅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就581.5萬元包干價合同提供了原件,并提供了開具581.5萬元稅務發票及20.3525萬元的完稅發票,認為該工程的包干價已變更。經法庭質證,發現原告在立案時提交的合同復印件與在庭審中提供的合同原件明顯不一致,且有修改過的痕跡。另外,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概(預)算書只有原告的蓋章,而沒有被告的蓋章確認。
法院認為,原告庭審中提交的合同與立案時提交的合同明顯不一致,并有修改的痕跡。法院認為證據不充足,理由不充分,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據悉,該案件宣判后,原告并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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