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瀏覽次數:2429發布日期:2015-09-16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條例規定,消防工程安裝公司應在建筑物內的以下位置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一、配電室、消防系統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室、消防工程安裝公司總機房以及在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二、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三、觀眾廳每層超過1500㎡的展覽廳、營業廳、建筑面積超過200㎡的演播室、人員密集且建筑面積超過300㎡的地下室;
四、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標志燈為消防應急燈具兩大主要組成部分:消防應急照明燈是指為人員疏散和/或消防作業提供照明的消防應急燈具。
消防應急標志燈是指用圖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B、指示樓層、消防裝避難層及其它安全場所;C、指示滅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D、指示禁止入內的通道及其方向、場所及危險品存放處。
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是指同時具備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工程安裝公司、消防應急標志燈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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