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瀏覽次數:3372發布日期:2015-09-09
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火災發生后,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139條之一的規定,應追究其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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